河鱼禁渔的法律
2021年3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一名老人在使用自制的虾笼网在湘江补货了0.8公斤的水产品后,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这一新闻的出现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此时,在3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官方社交账号上面发布了一则视频,介绍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在官方发布的视频中显示,一名老人,也就是罗某,用手拿着四条长条形的网状笼子,旁边的一个小桶当中放着捕捞上来的一些小小的野杂鱼,老人在湘江捕捞到了一些螃蟹,几个螺蛳加起来一***0.8公斤,后来被执法人员拍照,并且告知老人,这是一种犯法行为。而老人所使用的虾笼网就属于禁用渔具。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已经向老人解释,在湘江世纪城这个沿线,所有的非法捕捞都基本已经禁绝了。曾经有过捕获0.3公斤鱼的市民也已经获刑了。
据悉,在刑法的第340条当中显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并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像类似于这起捕获小鱼小虾涉嫌犯罪并且获刑的事件并不少见。在2021年2月,湖南省就曾有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时是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得六条手指大小的野生河鱼后也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在禁渔区捕捞获刑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但是依然有很多的老人或者一些并不清楚此类事件和法律的人们触犯到这条界限。禁渔期主要是为了保护水产的繁殖,因为鱼类和蟹类包括所有的海鲜都是有一个产卵期的,如果人们在海鲜的产卵期内大肆捕捞的话,那么就会造成水产资源的拮据,且会对水产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长江也实行了十年禁渔,为的也是保护当地的很多濒临灭绝的珍贵的鱼类,因为我们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是陆地上的野生动物正在消失,海洋当中或者江河当中的很多珍稀品种的鱼类也正在一点点的被捕捞,被伤害,他们的数量也在渐渐的递减。而这些鱼类,他们所受到的关注度是比其他在陆地上生活的野生动物的关注度要少的,所以他们的保护工作做起来也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明确这个规则,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都不要非法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