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预付账款账务处理

长期预付账款账务处理

公司长期挂账的预付款如果符合下列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列销损失钱,也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预付账款长期挂账的会计处理?

借记:原材料

贷记:预付账款

如果没有收到原材料,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预付款不能收回,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记:其他应收款

贷记:预付帐款

然后,将"其他应收款''作坏账处理.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此坏账损失,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长期预付账款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有相关政策中规定:长期预付账款可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列销损失钱,也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但是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哦.具体的会计分录小编上文中也有整理,大家来学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