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格尊严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一、人格尊严简介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二、人格尊严和个人的关系
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
人格尊严和个人的存在如影随形,它是不可剥离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
人格的简介和特点:
1、人格的简介
人格是指个体在对人、对事、对己等方面的社会适应中行为上的内部倾向性和心理特征。表现为能力、气质、性格、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价值观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心身组织。
2、人格的特点
一个人的人格是在遗传、环境、教育等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不同的遗传、生存及教育环境,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心理点。人与人没有完全一样的人格特点。所谓“人心不同,各如其面”,这就是人格的独特性。人格的独特性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个性毫无相同之处。
在人格形成与发展中,既有生物因素的制约作用,也有社会因素的作用。人格作为一个人的整体特质,既包括每个人与其他人不同的心理特点,也包括人与人之间在心理、面貌上相同的方面,如每个民族、阶级和集团的人都有其***同的心理特点。人格是***同性与差别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