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报什么批准

防洪法报是根据河流的判定不同上报的级别也不同。

防洪法报上报的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2、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防洪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1、局部与整体:

洪水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防洪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从全局出发,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洪水。为了保全大局和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有时要作局部牺牲。重点保护对象一般指洪水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毁灭性灾害的地区,如重要城市、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文物古迹或大面积农田等;

2、近期与远景:

洪水灾害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历次洪水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有所差别。要根据各地区或部门对防洪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财力,分别轻重缓急,采取分阶段、有计划地逐步提高不同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和抗灾能力。近期实施方案要与远景计划相适应,一般应优先解决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洪要求和一般地区防御常遇洪水灾害的要求;

3、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一般耗资很大,并需占用大片土地;非工程措施可用较少投资达到减轻洪灾损失的目的,是防洪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规划中要研究二者的结合,重视非工程措施的安排和建设;

4、防洪与水资源综合利用。

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在人均、亩均水资源量偏低的流域,河流开发与治理中要考虑综合利用,兴利与除害统筹兼顾,把防洪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规划中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同时也要满足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要求。要蓄泄兼筹,处理好蓄与泄的关系。山丘区一般以蓄为主,修建山谷水库、水土保持工程,拦蓄洪水,削减沙峰、洪峰;平原区一般以泄为主,并辅以分蓄洪措施,合理安排洪水出路。

综上所述,防洪规划的制定应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遵循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防洪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方案研究中,还要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要求,处理好蓄与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注意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一)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四)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