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政府婚姻法

中华苏维埃***和国于 1934 年颁布,主要内容:

(1)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法定婚龄,男 20,女 18;禁止三代以内的血亲通婚;禁止患传染病、神经病及疯瘫

者结婚;男女结婚须到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3)离婚自由原则,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规定

离婚后孩子和财产的处理办法;私生子子女得享受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

婚的,须得其夫同意;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 2 年、通信困难地区经 4 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

可以请求登记离婚;

(4)着重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是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