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内容如下:

1、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2、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且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4、超出上诉期限的上诉和抗诉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耽误的可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5、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民诉法的修正历史:

1、民诉法自颁布以来,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经历了多次修正;

2、每次修正都会对一些条款进行增删或修改,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效率;

3、修正过程中,会广泛征求法律专家、实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修正后的民诉法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5、民诉法的修正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运行。

综上所述,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次日起计,不含路途时间,节假日顺延,及时邮寄视为未过期,逾期上诉无效但有特殊情况可延期,且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