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属于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