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三种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而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是民间的、非政府性的组织进行救济的渠道。其实,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意义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进行救济的,即通过行政渠道救济。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一、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在社会活动中,存在许多权利纠纷或权利冲突,并伴随着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当公民的这些合法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通过一定方式来恢复受损害的权利或给予补救,这些权利能真正的实现。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体现在:

(1)它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2)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3)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4)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5)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

(6)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