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的角度谈谈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认识{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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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日本,捐赠金是作为亏损额来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因为赠予实际上是减少法人的纯资产。但是如果赠予与法人的事业毫无关系,则该赠予就被认为是具有利益分配的性质。但作为奖励公益赠予的措施的两类捐赠金可以不考虑成本的限额,而算入损失,一是对国家或地方团体的捐赠金,二是对开展以公益法人和其他公益为目的的业务的法人或团体的赠与金,可以计算入损失。 [4]因此,如果满足(1)被广泛普遍地募集;(2)为教育或科学的振兴、文化的提高、社会福利的贡献及其他为振兴公益而支付,并得到大藏(财政省)大臣指定,则可以全额扣除。此外,如果受捐赠的特定公益增进法人与企业主要业务有关联的话,则还有不同的限额计算方式。而所谓的特定公益增进法人指公益法人中对振兴教育或科学,提高文化水准,社会福利作出贡献,以及为增进其他公益作出显著贡献的一定的法人。这类组织的认定,根据相关法规,由主管机关向财务省推荐,由大藏大臣认定,一般有效期为2年。[5]

同样,在德国,法人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可以依法要求税收减免,在缴纳公司税时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于给慈善性、教会组织和专门被承认是追求公益目标的组织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5%的限额内扣除;对于科学性、慈善性和专门追求文化目标的组织捐赠,这一限额比例为10%。[6]

由此可见,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虽然在认定标准和扣除比例方面存在差异,但是无一例外地都在税法之外对公益捐赠的范围作了界定,并且区分不同类的公益捐赠,有着不同的扣除标准。

三、我国现行的公益性捐赠相关制度

(一)公益性捐赠的范围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和福利事业。

因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有限的。作为企业,营利性是其主要目标,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给予认可,是对企业对自身发展之外的社会目标的促进给予鼓励,因此捐赠的范围必须是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才能实现国家税收优惠的初衷。

(二)公益性捐赠的实施

1、捐赠应该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文化机构、社会公***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因此只有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扣除,纳税人自行进行的捐赠,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1)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5)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6)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9)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这些对象主要有:向红十字会的捐款,向中国绿化委员会的捐款,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重点交响乐团、歌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等,向遭受风灾、火灾、地震的灾区所进行的捐赠等等。因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3、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企业(不分内资、外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现了国家为了保障税基,使得所得税的计算更为合理,防止避税,因此税法要求捐赠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使得相应的资财在国家、捐赠者之间有一个平衡,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才更为有利。

4、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后,应凭取得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同时,税前扣除的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能转到其他应税所得以及以后纳税人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的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1、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对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允许纳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对有的捐赠规定了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有的捐赠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具体计算程序为:(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同时,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前后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对此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计算过称为: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而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项目-扣除项目(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