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法院审查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2、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清晰明确;
3、是否是单向给付或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这里的“严重影响”应当理解为:如不先予执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的基本生活就难以继续维持,或者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将停滞或瘫痪。如果只是对中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有所影响,尚未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则不应裁定先予执行。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倘若被申请人没有先予执行裁定内容确定的履行能力,即便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也不能从实际上解决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
四、先予执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具有强制性质,如果先予执行错误,就可能引起执行回转,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由申请人进行赔偿。
五、申请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