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必须全部抓住了才判刑吗

不是,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起诉、定罪判刑。

实践中很多***同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归案或法院决定逮捕后脱逃,受限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对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理,对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分案处理。

1982?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同犯罪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对在押犯和同案犯分案处理:

“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扩展资料: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分案处理的适用主要包含以下三大类情形:

1、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同参与的***同犯罪案件,基本上都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帮教效果的实现。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因此,这类案件以分案起诉为原则,不分案起诉为例外。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与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案处理。在一部分***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未到法定的年龄等原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作行政处罚等措施另案处理。

望都县人民法院——***同犯罪的分案处理机制研究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同犯罪分案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