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