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民间借贷利率从24%断崖下调至15%,还有哪些重拳?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师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成本。同时为了打击“套路贷”以及“校园贷”,倡导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对借贷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修改。

槐城律师根据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条款,以及修改后的适用进行以下两方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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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上限由年利率24%

变更为4倍LPR

根据修订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

首先,LPR利率代替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4倍计算,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其次,LPR为浮动利率,每月20日予以公布,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而4倍的标准是以合同成立时的LPR为标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上述网站上查询了解一下。

最后,根据修订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以及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4倍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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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校园贷”

借款合同或将被认定无效

目前,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 社会 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此类行为常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 社会 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院在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增加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

因此,无对外借贷资质的“高利贷”公司要小心了,因为一旦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只需归还本金,甚至资金占用费也不予支持,之前支付的利息一并被抵顶本金,多余部分将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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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信贷资金转贷

合同无效

本次另外一项重要的修改,就是针对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行为进一步作出限制。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希望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尤其是少数国有企业利用其国有企业背景,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因此,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合同无效情形由原来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删除了之前的一些限制条件,即只要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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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这次最高院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保护上限,律师结合实务操作,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一些“高利贷”公司为规避高利率,会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支付部分利息,且不出具收条,或者是以砍头息的方式预收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的利息,因此建议借款、还款时, 均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

2、建议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之后均慎重从事经常性对外借款行为。由于国家目前在打击“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因此在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或将只支持借款本金的返还,对占用费不予支持,或根据双方的过程程度确定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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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