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电力、通信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城市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二)城市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四)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绿化种植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五)城市道路绿化及其绿带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于道路平交路口、商业区域人行道所进行的道路绿化,应当尽量采用低矮灌木丛进行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分离,减少视野盲区对道路交通的负面影响;

(六)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省的有关标准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一条 公园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公***管理与公***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植物配置应当以乔木为主,灌木、花、草合理配置;城市绿化应当以乡土植物为主,并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生长发育的植物品种。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补植道路行道树应当选择原来同样品种的乔木。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中使用的苗木规格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格控制,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