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黄师的鉴定标准
对淫秽物品鉴定权的规定最早出自1988年中华人民***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以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当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1988年新闻出版署等四部门印发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规定:“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经出版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书;鉴定人、指派鉴定人的单位应在鉴定书上签字或加盖印章;鉴定书应较具体地写明鉴定结论的依据。”
1998年11月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对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