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违反劳动法吗
1.如果公司要求员工义务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也不安排调休的,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因为《劳动法》规定,单位安排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
2.如果劳动者加班后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则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做为企业,如果对于加班情况在合同中有约定,并且公司制度有规定,而且对于具体的加班日期或公休日期应予以公示;
对于企业有明文规定的,并有明确公示的,员工自愿加班,属于其自已个人行为,不应再要加班费;而且单位可以在开工资的时候,扣除其自愿加班的工资;
不存在公司强制员工休息的事儿,只要公司有规定而且做过公示,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公司会得到支持的,而且员工自愿加班而强要加班费,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不违反劳动法但单位仍有义务按照劳动法支付双倍工资。所以这就是风险所在。同时自愿加班属于工作岗位,牵扯工伤等待遇问题。所以,比较好的办法是单位制定制度,把“自愿加班”变为“留守单位”或者其他的非加班的说法,从而规避自愿加班费。当然,最好的办法是不要有自愿加班,人事安排尽量合理有明确的制度。取消所谓的自愿加班。自愿加班会损害公司的制度公信力,也同样会带来其他风险。比如,自愿加班期间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引发工伤待遇问题等。所以,没有必要的加班就应该取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