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的职权具体如下: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