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3岁女孩跨省求医,被扎数针后身亡,为她针灸的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一、事件概况

女孩李某玉因右脚无力,曾在医院检查,被诊断各项体征均无异常,只是身体弱,但此后右脚无力症状未见好转,不知为何。后李某玉的父亲李先生听说云南曲靖有一姓吴“名医”,技术精湛,可前往医治。李先生爱女心切,2021年12月17日,带着年仅13岁的李某玉从老家贵州六盘水来到云南曲靖求医。父女二人在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的一间教室里见到了吴某和脸上、手上都扎有银针的10来位患者。

吴某得知是李某玉后身体不适,需要就医后表示,孩子很聪明没有其他疾病,只是脊椎骨受损,打他的水针后在年前就可痊愈,并叫李先生一家人住下。后李某玉被施针者吴某打了6次水针,并在头顶、太阳穴、手肘等位置扎下银针。但在扎针过程中,小女孩身体出现强烈的不适,并一直称“好痛”,但吴某置若罔闻,并称小女孩只是“晕针”,并无大碍。李先生看自己女儿脸色苍白、嘴唇发青,要求拨打120急救电话却被吴某阻止,李某宣称自己可以解决。在按吴某的方式抢救一个多小时无果后,吴某的手下才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此时为时已晚,回天无力!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场抢救半小时后,医护人员向李先生等人宣布李某玉死亡,一个还未来得及绽放的生命戛然而止,令人心痛。现吴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案件在侦办当中。(案例来源:红星深度)

二、法律分析

因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核实,在此仅就吴某的行为进行分析:

1、如吴某有行医资格,但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非正式医疗场所对患者进行治疗,存在严重的不负责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女孩李某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吴某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

2、如吴某没有行医资格,那么其就是非法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吴某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根据相关新闻的报道,吴某无行医资格,现其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吴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受害人家属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三、律师总结

作为患者,我们应该向大型公立医院进行问诊,并根据专业医生的医嘱进行科学的治疗,万不可病急乱投医,听信偏方,避免被不法行医分子侵犯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导致人财两空。作为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以救死扶伤为第一要务,万不可把患者当作提款机,把医治患者看成一门生意,否则必将遭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