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和罗马在法律方面对近代西方影响的区别

先要搞清楚希腊城邦时代实行奴隶制民主的只有以雅典为代表的几个少数城邦,其它的如斯巴达实行的是奴隶制军事化统治。以雅典为例,政治上的民主制度主要有:①全体男性公民大会②“五百人议事会”③官员抽签产生④陪审员抽签产生⑤陶片放逐法。

后三条没有研究不好说,但是公民大会和五百人议事会对于法国大革命前的三级议会制度有很好的启蒙,古希腊时代鼓励全体公民参政的政策对近代欧洲的投票制度有深远影响,并且给了欧洲人在立法上相互制约的观念。但是注意,这个影响是行政措施上的,而不是强制条令上的。

而到了罗马时代,就向强制条令上发展了。西方法律界一向把罗马法系当做近现代各国民法学的源头,古罗马时代有一个很有名的十二铜表法。而古罗马又是古希腊文明的延续,所以可以说古希腊的奴隶制民主制度对罗马法律的形成起了很总要的影响。

罗马法早在城邦时期就确立了许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现代各国民法所援用的法律制度,并且罗马法很早就有了国际私法的概念,所谓国际私法,通俗一点就是怎么保障你合法地拥有你自己赚来的钱。这里主要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

自由权是作为自有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只有奴隶,不享有这种自由权。

1、罗马法上的自由人,包括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两种。

生来自由人,是指出生就获得自由权,而且未曾丧失过自由身份的人。自由人的后代也是自由人,而不论其父母为生来自由或解放自由。而对于父母一方不是自由人的,则从其母,只要出生时其母为自由人的,则其为自由人。而到了后来,由于战争对于兵源的需求,以及受希腊哲学关于人生而自由思想的影响,改为规定只要其母在受孕期间一度为自由人的,则其为自由人。

按照罗马法规定,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他可以将自由赐予奴隶。在古罗马,由于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于皇恩的自由权又称为“金戒指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自由权的奴隶,尚不能摆脱其原主人的恩主权。

解放自由人,是原来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拟制自由人。罗马法上赋予主人的恩主权,是连皇权也无法剥夺的,罗马法上认为,恩主权是私权,皇权不能干涉。

2、古罗马的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国籍,包括公权和私权,选举、被选举权属于公权,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诉讼权可以结合一个恩主解放奴隶的例子来予以说明:

案例:恩主解放奴隶的时候,有一种诉讼的方式,就涉及到诉讼权问题,而按照法律规定,奴隶是不具有诉讼权的,也就是说,奴隶没法去起诉了,那么,如何通过起诉的法律规定来解放奴隶呢?这时候,恩主就请一个人作为奴隶的辩护人,一起到长官那里去,由那个人装做起诉恩主,问恩主是不是要解放这个奴隶,恩主予以认可。到后来,手续简化了,恩主直接和奴隶过去,就让长官的侍卫扮演这个辩护人角色来解放奴隶。

也就是说后世法律上关于起诉这一条在罗马时代就可以找到例证,今天刑事罪犯要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审判审判、然后定罪,与古罗马很像。

罗马法把罗马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三类,所谓市民权都专属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对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适用万民法,也就是国际私法的起源。

此外,古罗马社会非常重视名誉,一个人名誉之好坏,影响他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资格。这个就有点类似于现在的信用制度了。

补充:名誉减损有三种:

第一种,不能作证(intestabilis):所谓不能作证,不是不能在法庭上作证,而是丧失做证人或者请他人为自己做证人的资格,因为在古罗马,很多交易都需要证人的证明,比如古罗马的交易,必须由一名司秤、若干证人,交易双方在集市日,以天平、象征货物和对价的物体、并高声呼叫交易内容才能成立。恩主解放奴隶的略式也是如此,需要5名证人。可以想见,不能作证是多么严重的惩罚! 不能作证的原因有二:证人事后拒绝作证明的;用文字侮辱他人的。

第二种,丧廉耻(infarmia):.这种名誉减损比不能作证稍轻。原因有:由于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事实。丧廉耻分为直接丧廉耻和间接丧廉耻。

直接丧廉耻,是由执政官或者监察官根据事实,在选举或者户口登记时作出决定,将其不列入选举名单,或在户口登记簿上作出记载,当事人对此不得申诉。直接丧廉耻具有实效性,罗马执政官任期一年,监察官任期为五年,他们任期满后,任期内所作丧廉耻决定要由新任长官重新决定是否有效。

而丧廉耻的法律效果是: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应的服兵役的权利也被剥夺;诉讼权受到限制,不能为家庭外的人作诉讼代理人,也不能请他人作代理人;如妻子与人通奸,即使当场抓获,也无权杀死奸夫或对之起诉;《优尼亚婚姻法》禁止元老院医院及其子孙与丧廉耻的妇女结婚。

第三种:污名(turpitudo):有污名者,是指因其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会舆论所不齿。

由于这种名誉减损即非由法律规定,也非由长官宣告之法律上丧廉耻,所以又称事实上的丧廉耻。对有污名者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是不准他们担任需要诚实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人、证人等。而在婚姻方面,在婚姻由家长作主的时代,通常子女无权拒绝家长包办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有污名的人,则他可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