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备案怎么办?
1、提供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备案表;
2、提供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提供办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其他与收费有关的材料
法定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3〕45号)
5、《浙江省民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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