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

生活方式直接决定法。这是指生活方式对有关生活方式的法律有直接决定作用,它是这些部门法律规范的物质本源。

首先,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就有与此相适应的有关生活方式的法律。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贵族、官僚的多妻制为补充的一夫二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男主女从的夫妻关系,形成中国式的封建婚姻家庭法;阿拉伯民族的多妻生活方式决定了阿拉伯法律对多妻的确认;欧洲的一夫一妻制生活方式决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律制度。民族关系也是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民族关系决定了民族法规的产生及内容。许多单一民族的国家,不可能产生民族法规,古罗马的万民法是罗马民族与周围***居民族的相互关系的派生物。苏联各民族历史上相对独立状况,决定了法律对各民族相对独立地位的确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就是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现状的产物。

其次,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引起相关法律的发展变化。生活方式有其自身的历史,它与社会形态的变更有关,但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生活方式法规的变更主要由生活方式左右。伊斯兰法系的许多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都西化了,而其家庭法、继承法却顽固地保存下来,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仍刻板地保留着伊斯兰特色。

再次,生活方式内容的变化导致了新的法律部门产生,或使传统法律部门里产生调整新的生活关系的法规。例如由于人们把汽车、火车等现代化工具列为消费对象,产生交通法规和对生活噪音的控制;由于试管婴儿、代理母亲等生育方式的产生,在家庭婚姻法甚至刑法里产生了新的规范;由于印刷品、电影、电视、录象等等影视材料被用来消费,对颓废文化的控制也会产生新的法规。由于人们消费食品方式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必然产生食品法规,由于航空器被作为生活资料,形成了一系列的技术性法规及相关的制止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反对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