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应该补吗

法律主观:

女职工产假 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 工资 ,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 产假 ,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 女职工 缴纳 社会保险 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 养老保险 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 最低工资标准 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 北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 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员工怀孕的情况下,可能会在一定的程序上影响工作的能力,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出现降低工资待遇的情况,但这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有,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赔偿。

法律客观:

《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