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收文管理时中,在审核下级单位提交的公文时,发现公文格式不对,按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处理比公文?
2012年4月16日印发、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在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中有如下表述:“(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据此,在审核下级单位提交的公文时,发现公文格式不对,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对其公文格式进行业务指导,要求更改重新上报。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影响不大的格式问题,很多都没有作退回处理,直接进行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