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一辅警辞职当晚入室杀人追踪,后来怎样?
辞去华宁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协警一职的当晚,魏冉通过攀爬的方式入室,杀了素不相识的“情敌”。从死者家属及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处获悉,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入侵住宅罪,一审阶段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魏冉因与其前女友黄女士感情纠纷,遂产生杀人报复的恶念。2020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魏冉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三棱刺、电击棒等工具,窜至华宁县宁州街道东风路财政局小区,采用攀墙翻窗的方式进入该小区5幢401室黄女士与其男友张某某的住处,趁张某某、黄女士熟睡之机,魏冉用尖刀、三棱刺、电击棒捅刺张某某,黄女士在阻止时被魏冉持刀划伤左手。张某某受伤倒地后,魏冉又用手掐、用三棱刺、皮带勒黄女士颈部,黄女士剧烈反抗后逃脱。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他人使用钝器致血管断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黄女士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魏冉的损伤为轻微伤。2020年1月21日5时17分许,被告人魏冉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魏冉在未经被害人张女士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刀具攀墙翻窗进入张女士位于华宁县宁州街道东市街新城小区的住宅内,后经多方劝说方才离开。张女士系魏冉的上一任女朋友。
魏冉生于1996年,原系华宁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一名辅警。当地调查得知,魏冉在平常在工作中表现勤恳,但认为感情上的分手是“毁灭性打击”2020年1月20日中午,他找领导提出辞职并获批,当晚,其入室杀人。
据判决书显示,警方依法对被告人魏冉持有的黑鲨手机进行勘验检查,并提取电子数据,证实魏冉一再纠缠黄女士,要求和好。
警方调查发现: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魏冉与同事徐某600余条聊天记录显示,魏冉提及,可以把黄女士列入杀人名单了,已经达到条件了。徐某劝魏冉放下,魏冉说“开始有想杀人的冲动”、“是不是杀一个人就可以得到心理上的解脱呢?”、“把她列入必S名单我心里面会很舒服”,魏冉还向徐某借打磨机要打磨三棱刺。
魏冉称自己需要一次“爆发”,其之所以要“爆发”,源于他认定自己的三任女友均对他实施了“情感背叛”。调查材料显示,为了这次“爆发”,魏冉在作案前集中观看了犯罪电影、电视剧,研究相关法律,实地勘察县城监控和逃跑路线,以期“不留指纹”并“逃避侦查和打击”。
如果不谈恋爱,魏冉是“好好的”,但在感情上,魏冉总是“想不清”。魏冉的近亲属则称,魏冉性格沉默寡言,聚餐时常半途离席。
判决书显示,警方调查发现,2019年12月28日,魏冉与一微信好友聊天,咨询购买大威力电棒的情况。手机淘宝交易记录显示,2019年9月19日,魏冉在手机淘宝上购买了作案时背着的斜跨背包一个;2017年9月13日,魏冉购买了黑色塑料自锁式尼龙扎带100根;2018年3月21日,购买了加厚防滑耐磨胶套3双;2018年10月15日,购买了加厚一次性橡胶手套100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冉对指控的故意杀人事实辩称不是其先动手,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认为不构成犯罪。
魏冉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魏冉有自首情节;2、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黄女士存在过错;3、被告人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4、被告人案发时中度抑郁症发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5、被告人家属愿意积极赔偿;6、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7、被告人魏冉非法侵入住宅的原因是为了挽回感情,事后得到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冉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魏冉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黄女士在处理感情处理上存在过错,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魏冉与黄女士已经结束恋爱关系,该案系魏冉为报复黄女士而发生,黄女士对案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辩护人提出,案发时魏冉中度抑郁症发作,经查,司法鉴定意见对魏冉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及行为能力作出认定,魏冉作案时不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魏冉系复发性抑郁障碍,案发时为中度抑郁症发作;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属安全刑事能力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冉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人魏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者的家人拒绝了魏冉家人的赔偿,家属表示,一审判决是法律“给的一个公道”,但“死者永远不可能复生了”,并透露“魏冉肯定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