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同负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第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

(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识、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学校的上学、放学时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及时制止和查处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的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予以公告。

校园周边的水域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水域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