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引渡合作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一、我国关于引渡法律依据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引渡的基本条件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三、我国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1、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2、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3、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4、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引渡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利益。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