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题

1、三人口头约定了有关事项,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2、乙丙拒绝甲要求查看账目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而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即有报告的义务。

3、丙声明退伙,并私自开走自己出资的汽车,拉走货物一宗,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丙的行为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了不利,所以错误。另外,本法还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据此,丙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同理,乙将合伙的剩余存货以低价全部买下,也是错误的。

4、乙拒绝偿还瓷砖厂的欠款的说法是错误的。本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瓷砖厂并不知道合伙人之间对事务执行的限制,瓷砖厂属于善意第三人。

5、乙说刘某是被甲撞伤的,与他无关,找甲赔偿的说法错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