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 银行存款

法律主观:

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权利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 代理 人的身份出现。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财产代管人的指定问题

终结"以罚代管"。

1、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可以在30日内起诉,逾期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对指定监护不服起诉的,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3、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违法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请求其承担 民事责任 ,如果同时申请变更代管人,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处理(言下之意,追究责任按普通程序,变更代管人按特别程序)。

三、财产代管人再审事项

再审审理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起再审的方式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必须执行。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必须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