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与法律功能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根据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观点:“法的价值具有双重性质。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法律功能:法律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可以从法的视角上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利害得失、合法非法,成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由于法律比较中立客观,以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尺,比之道德、伦理、宗教、习俗、乡规民约、团体章程等等对人们行为的评价,要平等、公正、理性,理论上一般不会因人而异,而且对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人都适用,具有普遍有效性。因此,它指引人们明白什么行为是允许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如何行为才是正当的、有效的,有教育、指引等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