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标书是无效还是合格?
法无规定 投标专用章并非必然无效 那投标专用章呢?非常遗憾,针对其效力的讨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停止过,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笔者认为,企业的投标专用章不同于企业档案专用章、进出库专用章等内部专用章,不是为了在企业内部使用。恰恰相反,企业投标专用章的产生是由于一些内控比较严格的企业考虑到法人公章的重要性,其取用程序繁琐,在此背景下,为了便于对外进行投标业务,这些企业专门刻制了投标专用章。也就是说,投标专用章主要是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是应该认可其法律效力的。 有人认为企业对外使用的公章,一般来说就是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而投标专用章不具有对外使用的法律效应。但笔者不认同此观点,与行政部门的权利都需要法律授予不同,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不必然无效。 经招标文件明示 可禁用投标专用章 现在,越来越多的招标采购单位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为了规避风险,常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笔者认为,仅仅这么规定明显是不够的。 首先,公章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容易产生歧义。有投标人曾直言:我们认为单位使用的印章都是公章,不是私章;如果你们认为投标专用章不是公章并据此而废标,请拿出依据……当然,这个投标人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确实缺少界定所谓“公章”含义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因此,笔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不能仅仅只规定“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之类的表述,还须有表明招标文件对“公章”含义的理解条款,并特别指出“不包含投标专用章等企业专用章”。 企业使用投标专用章 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文件 反过来,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投标人该如何正确使用投标专用章呢? 首先,笔者建议投标文件需加印处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对外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的认定目前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上,以避免盖了投标单位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被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出于规避责任的考虑而以印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判作无效。 其次,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 最后,如果连这样的授权书也无法取得,那么,要提醒投标人必须注意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表述。因为部分投标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样本中都涵盖了被授权人在投标结束后签订合同的权限。如此一来,加盖投标专用章就明显超出了投标专用章所能承载的法律效力范围。因此,这类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 (作者单位:南京市石城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