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仗时,竟然不能打跳伞的飞行员,是有什么规定吗

主要是两个国际相关法律条文:

一、1977年6月,《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订立,即《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1、从遇难飞机上跳伞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

2、在伞降人员降落至被敌方控制的领土后,在遭到攻击之前应有机会投降,除非他(她)有明显敌对行动。

3、空降部队不受本条款的保护。

二、根据《国际法》之《战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款关于“地面战争法规”的规定:

“战争法规不禁止向伞兵和其他以及类似通过伞降执行敌对任务的人员开火。除上文所提的其他人员则不应向其开火。”

即除了上文所提的(通过伞降执行敌对任务的人员),其他人员只能是驾驶战机的飞行员,跳伞之后的战机飞行员只带有自卫武器,而不像普通伞兵部队拥有战车、轻型火炮、火箭筒等攻击性武器,属于丧失战斗力的非战斗人员,受国际法保护,不能射杀。

扩展资料:

不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主要是间谍或者类似间谍身份的人、外国雇佣兵或者类似于外国雇佣兵身份的人。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四十六条关于间谍的规定:

一、尽管有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规定,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落于敌方权力下的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任何人员,不应享受战俘身份的权利,而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二、在敌方控制领土内为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的该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在其行事时穿着其武装部队的制服,即不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

三、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如果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为其所依附的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具有军事价值的情报,除其通过虚假行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外,即不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而且,这类居民除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四、冲突一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不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从事间谍行为,除在重返其所属武装部队前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