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中对精神病进行鉴定,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别从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诉讼能力、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等几个方面进行鉴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