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芳人物简介

李忠芳

李忠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出版法学专著《性与法》,主编、参编婚姻法学教材、工具书等20余部,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其中,《试论中国妇女的离婚权》等论文,被译成日文在日本发表。

中文名:李忠芳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吉林省农安县

出生日期:1939年7月23日

逝世日期:2011年4月3日

职业:教师

毕业院校:吉林大学

代表作品:《婚姻法学》

职称:教授

人物经历

1959年9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工作突出,多次受到院系表扬。1964年9月,李忠芳同志毕业后留校任教,1965年7月加入中国***产党。先后获得吉林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等职称,1991年3月晋升为教授。

1984年4月,李忠芳同志任吉林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88年9月吉林大学法学院成立之后,又担任法学院经济法学系主任;1991年12月担任法学院副院长并兼任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主任;1992年12月担任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李忠芳同志恪尽职守、殚精竭虑、勤奋工作,为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学院的发展和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1984年,他参加了吉林省律师协会,先后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同年参加了吉林省法学会,先后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并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先后担任干事、副总干事、副会长;1991年,任中国法学会理事。

1993年8月,李忠芳同志调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国家检察官学院)工作,任学院党委委员、法律教研室主任、教授。积极投身于民事检察的教学科研工作,成果丰厚,贡献突出。

主讲课程

他为吉林大学法律系从1976年至1987年12个年级本科生讲授过婚姻法、比较婚姻法课程。

主要贡献

先后招收和指导过1987级至1992级的8名民法专业婚姻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他态度平和,谦逊温厚,平易近人;授课生动活泼,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极受欢迎。

在吉林大学工作期间,李忠芳同志科研成果突出,发表论文30多篇,独著或参编著作20多部。

社会评价

李忠芳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他坚持用***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他作风民主,谦虚谨慎;关心同志,善解人意;为人正派,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他以顽强的毅力和高涨的热情全身心投入工作,为我国检察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李忠芳同志是党的忠诚卫士,是法学教育和检察教育战线的优秀干部。他为党的事业和检察事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倾注了大量心血。他的去世,使我们失去了一名好党员、一位好同志、一位好朋友,我们永远怀念他。我们要学习他对专业勤于钻研、精益求精的法学思想,学习他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负责精神,学习他对同志谦和热情、宽以待人的优秀品格。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全心全意地投身到检察教育事业中去,为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建设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修改婚姻法

法不能常变,亦不能不变。日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对现行婚姻法作了修正:增加了一些规范、细化了诸多条款、强化了道德导向作用,但笔者思之良久,仍觉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一、禁止家庭暴力应如何表述的问题

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涉及侵犯人权问题,被害人多为家庭成员中的弱者,主要是妇女。国际社会很关注对其防治。1993年联合国通过了《清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目前有44个国家和地区有法律规定,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决议》。由此可见,《修正草案》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旗帜鲜明地禁止家庭暴力还属首次,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壮举。

但是,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与虐待应分别规定两个禁止,不应将二者搅在一起列为一个禁止,似乎二者是一回事,有包容关系。其实,家庭暴力与虐待虽有联系,但并非一回事。虐待以经常性摧残被害人身体、精神或性为特征,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家庭暴力有罪与非罪之分。比如,一次殴打家庭成员,不构成犯罪但违法;如构成犯罪,也不宜定虐待罪,构成伤害罪定伤害罪,构成杀人罪定杀人罪。把禁止家庭暴力规定在虐待家庭成员行为一起,会使人误认为,家庭暴力是虐待犯罪行为一种,对一切家庭暴力都要动刑,都要“杀、关、管”。其实,对多数不为罪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负民事责任,着重调解并通过说服教育方法解决,还可以按党纪、政纪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处理。婚姻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不同,禁止家庭暴力不必往惩治虐待罪上靠。

二、如何制裁“包二奶”问题

若干年前,一部《谁是第三者?》的电视剧,闹得媒体沸沸扬扬,社会上对“第三者插足”一片讨伐声。而今,第三者插足有恃无恐,香港称“二奶”,上海称“金丝鸟”,堂而皇之地进入“大款家”。如何让“第三者”止步,怎样制裁“包二奶”?《修正草案》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可谓是包藏“杀机”。需要一提的是,前些时候专家试拟稿建议确认夫妻忠实义务,违反此义务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曾经遭到许多人的反对。这确实是少见多怪。早在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第212条就明文规定:“夫妻负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有的同志说,夫妻是否忠实,纯粹是一本良心账,法管不了那么多,是道德管的事。还有的同志说,我国没有通奸法,对通奸加以惩罚是不合法的,这是残酷的法律道德主义。我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些本为道德规范,早已上升为法律规范,如“诚实信用”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民法原则。婚姻法与刑法不同,违法与犯罪有别。通奸不为罪但违法,刑法不管通奸,但婚姻法要管。《修正草案》确认的夫妻应忠实,主要是性的忠实。它针对“包二奶”,包藏着立法“杀机”。

问题是“包二奶”不是法律用语,“杀机”又不能藏而不露。怎样显露“杀机”?《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实事求是地讲,“包二奶”不都是重婚,说“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也不够确切。因为,那些“婚外恋”、“婚外情”也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所以,笔者认为,将“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改为“禁止重婚和其他婚外性行为”更为贴切。禁止婚外性行为,可以包容“包二奶”、“第三者插足”、通奸、姘居,还可以排除“婚外恋”、“婚外情”,在法理上完全说得通。因为,性禁忌与婚姻,二者互为因果。有了性的禁例,才产生了婚姻;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必须禁止婚姻以外的性行为。这几乎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通例。所不同的是,在以男子为中心的私有制社会,性禁忌是宽于夫而严于妻。随着社会的进步,禁忌应当平等地适用夫妻双方。

三、法定离婚理由如何增强可操作性问题

1980年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实质条件,将“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程序条件。主张修改这一法定离婚理由的同志认为,它过于抽象,不好操作;法不调整感情,只能调整关系;现实婚姻多无感情,但还在维持并没有离婚;外国多把婚姻或婚姻关系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我国应当加以借鉴。

《修正草案》坚持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是有充分根据的:第一,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离婚观。马克思早就说过,离婚仅仅是对“婚姻已经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人的死亡要到人的内部找原因,或停止呼吸,或停止心跳,或脑细胞死亡等。婚姻死亡也要到其内部找原因,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它是我国长期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人习惯称夫妻感情,而不称爱情,更不称性爱。早在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就规定:“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同居者,任何一方得向司法机关请求离婚。”(第14条)1950年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自由原则,没有具体规定法定离婚理由,但在其实行的30年间,司法审判机关一直将感情的有无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在20世纪60年代,人民法院还总结出了审理离婚纠纷的“三看一参”(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参考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的原则。1980年婚姻法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离婚理由。第三,它符合当代世界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离婚立法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就法定离婚理由来说,简言之,是由列举到概括,由过错到破裂。但破裂又细分为婚姻或婚姻关系破裂和感情破裂两种。西方国家的关系破裂与我国的感情破裂之间,存在着***性和连接点,即都属于破裂主义的离婚立法原则。在此连接点上,完全可以求同存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立法更到位,大可不必与婚姻或婚姻关系破裂的外国立法模式完全雷同。

有待进一步研讨的是,《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七种情形,虽然对强化这一法定离婚理由的可操作性有利,但弊端显而易见,就是破裂原则向过错原则妥协。尤其是对这七种情形中的过错行为,如对家庭成员的施暴、虐待、遗弃和有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均未限定主体,即不确定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操作上势必要出现混乱。因此,笔者力主对上述情形,要明确规定被告有此行为或恶习,原告坚持离婚的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此外,《修正草案》对结婚未办理登记手续而不以婚姻无效论,有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对离婚过错赔偿以受害人无过失为限,不仅对受害人过于苛求,也不便操作。在此,不再赘述。

诗作

你把旗帜举的高高

——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六十华诞而作

李忠芳

法学院你好!

今天是你的生日,

风清,云淡,天高。

我尽管离你千里之遥,

还是眺望着,

思念着。

因为你是我的母校,

我是你的根苗。

亲爱的母校,

1959年我投入你的怀抱,

你是那样的青春年少。

迈着大跃进的步伐,

有着军人的风貌。

“调干生”来校学习,

老红军到校任教。

讲授党的方针,政策,

性质如党校。

“三年经济困难”你未折腰,

“十年浩劫”你排除干扰,

与北京大学法律系一起,

成为两所未被解散的法律高校。

在激情燃烧的岁月里,

你把毛泽东思想旗帜举的高高。

亲爱的母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吹响了解放思想和重点转移的号角。

到处莺歌燕舞,

法律的春天来到了。

你坚持法律趋同、借鉴与比较,

率先“走出去,请进来”,

教学与科研比翼齐飞,

成果名列兄弟院校前茅。

经济的发展,学法的热潮,

推动学生人数年年创新高。

而今,

你的弟子以万计,

不乏政法英豪,法学天骄。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

你把邓小平理论旗帜举的高高。

亲爱的母校,

我忘不了你给我知识、力量和荣耀。

能成为“吉大人”,

我感到荣幸和自豪。

无论我走到哪里,

无论时光过去多少,

你总是让我梦牵魂绕,

我总能看到你把旗帜举的高高。

吉林大学法学院六四届毕业生

李忠芳赋

2008年元旦于北京

我心依旧恋故园

——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六十华诞而作

政法摇篮党创建,六十华诞话当年。

激情燃烧有“毛著”,改革开放靠“邓选”。

“两个务必”入头脑,忧患意识上讲坛。

唯反腐败能公正,是真“青天”自清廉。

法理虽深师解惑,法条文简释义全。

书刊成山登望远,专业实习长才干。

培育辛劳终须报,桃李芬芳天地间。

身在大都繁华巷,我心依旧恋故园。

吉林大学法学院六四届毕业生。

李忠芳赋。

2008年元旦于北京。

获奖记录

他参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婚姻法教程》(1982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获1987年司法部优秀教材奖;主编教材《婚姻法学》(1984年9月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获吉林省1985年社科优秀著作奖;专著《性与法》(1989年2月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出版),获得1991年吉林省社科著作三等奖;2008年,该书修编、更名为《两性法律的源与流》,获得首届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嘉奖、全国检察系统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