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一刀切法律

近期,官方对防疫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药店四类药销售管控要求。

一、官方要求不得对药店四类药一刀切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并公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本次方案新增药品监测要求,一方面规范了地方应对新冠疫情的防控措施,另一方面可避免对药店四类药销售采取一刀切(比如,发现阳性病例后就立刻采取禁售停售措施)。

另外方案还指出,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药店应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二、官方要求不得随意要求药店停业,不得对四类药一刀切,低风险区的药店销售四类药(目录内)也要按规定登记信息

7月6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疫情风险区域保障群众用药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以下简称《指引》)制定“出炉”。

《指引》指出,各地防控指挥办要统筹兼顾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和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不得以各种理由层层加码和“一刀切”。要确保辖区零售药店正常营业,确保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有效发挥,保障群众正常用药需求得到满足,不得随意要求零售药店暂停营业或者暂停销售 《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

发挥辖区国有药品流通企业作用,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储备防控药品、常用药品、急需药品和老年慢性病药品等重点药品,确保辖区内药品稳定供应,满足群众防控期间正常用药需求。

对零售药店工作规范,《指引》指出,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以下主体责任:

1、低风险区零售药店要及时、全面、准确做好购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

2、中、高风险区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中、高风险区销售配送《目录》药品,如病情需要必须服用《目录》药品,请按照属地防控指挥办的规范要求用药或者指引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

3、中、高风险区零售药店(含保供药店)可正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凭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病历医嘱或以往购药信息凭证、经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含线上或电话用药指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零售药店可销售《目录》外药品,所有销售台账应保存完整备查。

由此可见,官方对药店四类药品销售管控更加科学精细,尽可能地避免一些地区盲目的一刀切,盲目要求药店暂停营业,同时,药店防疫不能掉以轻心,哪怕是低风险区的药店,在销售四类药品的时候,也要按政策要求进行相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