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规定
法律分析: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依法作出的要求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是督促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百一十九条: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