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决两道刑法案例,谢谢

一、案例中吴某不构成犯罪。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吴某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愿,而且为此意愿实施了怂恿坐飞机,购买机票供乘坐等行为,但是,其利用飞机坠毁杀人的想法,是吴某这个自然人无法亲自实施的,如果其有超自然力量,也犯不着用此异想天开之法了。因为这个驱使飞机坠毁的杀人方法是他永远用意念想法无法实现的。至于飞机真的坠毁,纯属偶然,是风暴等自然力量的偶发因素造成的。吴某的行为与飞机坠毁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行为对于兄长的死显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高建生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高某在这个案例中仅打了一拳,很不幸一拳命中。高某打人显然是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是以结果定罪的,轻伤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则十年以上。关键在于伤害行为与死亡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死者是因动脉瘤破裂,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如果没有这一拳,动脉瘤不会破裂,不破裂就不会流血填塞心包而死,这一连串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尽管是因为死者特殊的身体特质,与高某一拳打在胸部结合而导致其死亡,但这无法抹杀一拳引起的死亡后果。如果这一拳不是打在此处,而是打在脸上或许就不会死人。虽然打拳打在何处有偶然性,但是打拳达到此处致人死亡就必须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再打个比方,用枪远远的射杀人,一枪打在头颅或心脏就死亡,打在腿上就不死,打在何处有偶然性,但初衷都是故意杀人,只是打不死与打死量刑不同而已。同样,故意伤害的行为确定,死亡的后果确定,法医鉴定结论就将两者的因果关系串联起来。

有点罗嗦了哈,不过分析案例很过瘾,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