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向学生私自乱收取罚款。、属于违法犯罪吗?如果犯了法。请把把法律给我列出来 谢谢,
老师向学生私自乱收取罚款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老师是不能侵权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老师向学生收取罚款的行为明显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学生遇到此类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教育相关法律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老师可以对学生罚钱,因此,老师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作为学生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学校领导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此之前,也要先搞清楚,老师罚款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所“罚”的钱,没有进入老师的腰包,数额很小,只是作为一种班务费的来源,且得到同学们一致同意的,这个可以视为“班规民约”,虽仍有违法之嫌,但性质已经明显不同。中小学生享受特殊的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他们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小学生和初中生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允许对他们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