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只要立案就不计算追诉期,而韩国《杀人回忆》原主案件应该也立案了,为什么过诉讼时效?

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均有时效规定。而关于规定追诉时效的理论根据,则有几点根据,一是改善推测说,即既然犯罪人犯罪后长时间没有再犯罪,可预想犯罪人已经得到改善,没有对其处刑的必要;二是证据湮灭说,即犯罪证据因时间过久而湮灭,难以追究和处理;三是准受刑说,即犯罪人虽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但长时间的逃避与痛苦,几与实际执行刑罚无异,可视为此期间已经执行了刑罚。

我国也有追诉时效规定,但相对来说是较完善的。《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换言之,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是仅适用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行为的,一旦案件被立案侦查,行为人又逃避侦查、审判的,就将永久追诉。

此外,即使是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行为,虽然过了20年追诉时效,如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也可对其追诉。

2007年之前,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杀人犯罪的诉讼有效期限为15年,超过有效期限,罪犯便免受处罚。2007年,韩国将杀人犯罪的诉讼有效期限改到了25年。2015年7月24日,韩国国会也因为金泰完遇袭案,通过了一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韩国现行的25年杀人犯罪公诉时效将被废除,今后杀人犯罪案件将被永久追诉直到破案为止。因此,在2015年韩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从2000年以后的杀人案件都将永久被追诉。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华城连环杀人案发生于1986年9月15日到1991年4月3日期间,所以华城连环杀人案仍然沿用当年的诉讼法,也就是说仍然过了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