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第467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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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篇
《民法典》第467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使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使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有关非典型合同与三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内容。根据法律是否赋予名称并加以特别规定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其中,典型合同指的是法律设有规定并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合同指的是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典型合同在后面会详细解释,在合理我们主要来介绍下非典型合同,包括三种,分别是:
一、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纯粹非典型合同,是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其内容等事项的合同。也就是,即无名称也无内容。合同的名称和内容完全由当时人协商确定,此类合同非常少见,例如:体育运动员转会合同。
二、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较为多见,指的是由数个典型合同或者数个非典型合同的部分内容构成的合同。也就是几个典型合同从中取一部分内容,或者几个非典型合同从中取一部分重新组成的新合同。常见的混合合同有四种,分别是:
(1)主从型混合合同。
主从型混合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存在一项主给付的权利义务,同时随带一项从权利义务。例如:租赁合同项下附带清洁义务的合同。即,甲乙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同时,甲负担定期打扫房间卫生的义务。在此合同中,主合同关系(主给付义务)是,房屋租赁关系;从合同关系(从给付义务)是,房东的清洁责任。
(2)双重典型混合合同。
双重典型混合合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典型合同类型。也就是俗称的“互换”。例如:换工合同,甲乙约定,由甲教乙弹钢琴,而乙则负责为甲装修琴室。这之中,甲教乙弹钢琴,属于雇佣合同关系,乙负责装修琴室,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3)类型结合型混合合同。
此类合同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合同类型,彼此之间居于等值的地位。而向对方仅负有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义务。例如:甲因病住院治疗,医院对甲负有诊断、治疗、提供床位的给付义务,分别属于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且这些给付义务彼此之间处于等值的地位。而甲只负有支付医疗费这一单项给付义务。
(4)类型融合型混合合同。
此类合同指的是,一个合同所包含的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例如:友情交易行为(半卖半送),甲将一部全新手机以半价出售给乙,此时,甲的给付即属于买卖合同,又属于赠与合同。
三、准混合合同。
此类合同指的是,在一个典型合同规定非典型合同事项的合同。一般包括两种形式:
(1)合同中一部分系典型合同,另一部分内容属于非典型合同。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与典型合同规定相反的约定。
四、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为什么法律会专门规定出典型合同,那是因为通过规定典型合同,能够简化法律适用的难度,有利于提升私法裁判的效率。在审理典型合同案件时,可以直接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典型合同的规定予以直接适用。但是对于非典型合同而言,由于法律缺乏直接可适用的规则,导致法律适用难度增大,所以需要分类讨论一下。
(1)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此类合同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其名称和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的规范范畴。在法律适用时应当明确两点内容,分别是:
1.作为一种合同,纯粹的非典型合同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2.纯粹非典型合同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因此典型合同的规定在这里一般无适用的空间。
(2)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由于混合合同的法律关系复杂,类型多样,关于它的法律适用目前有三种观点,分别是:吸收主义、结合主义、类推主义。
其中,类推主义是当今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该观点主要认为,法律对混合合同既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就混合合同的各个部分类推适用与其相关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同事,考虑当事人缔约目的甲乙调整,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样做也保持了合同各组成部分间的有机联系。
(3)准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此类非典型合同多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在典型合同中就某一部分内容约定了非典型合同的事项或者对典型合同事项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对于此类合同,可以在主体部分适用与其相关典型合同规定。在特别规定的部分,结合主体部分判断该部分的效力,如若该部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应当认定其无效。
五、关于三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条所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它们是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我国的法律与他们具有着密切的联系。同事,本条的规定也与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实现了有效衔接,例如:《民事诉讼法》地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