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燃气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高燃气安全使用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和双阳区、九台区燃气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和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总量、启动要求等,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和储存安全。第十一条 市和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燃气应急保障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燃气经营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市和双阳区、九台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和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十三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经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经所在地的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报审查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其配套的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 本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