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溺水而亡,从法律上来说和老师有关系吗?
学生校外溺水而亡,问题的关键词语在“校外”上,“校外”区别于“在家”和“校内”,如果是节假日或周六、周日,学生在家,出现问题,家长有责任,因为学生在家期间,家长是孩子安全的监护人。这种情况是否与老师有联系?这要看怎样理解?
学生放学回家了,老师要向学生进行放学回家后各个方面的安全教育,如去游泳,必须有家长带着,不要私自去。老师若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了,说明老师责任心蛮强的,尽心尽责了,若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说明老师忽落了,工作没有做全面。
法律是讲证据的法律是讲证据的,学生校外溺水而亡,到底与学校和老师有没有关系,不是一句“有”和“没有”就能说得清楚的。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将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这个界定,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及老师对学生的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你所说的学生校外溺水而亡,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时间里发生的意外事故,按此界定,与学校无关,与老师无关!
如果是住宿学校,又没有放假首先,如果是住宿学校,又没有放假,那么学生还是在学校和老师的监管和监护之下,学生私自逃课和逃学到校外,发生校外溺水事件,造成学生的死亡,这种情况学校和老师是负有一定的监管不力的责任的,至少在法律上是可以定性为负有次要责任。
学生在校外游泳溺亡,从法律上来说,跟老师没有任何关系,但一出现学生溺亡事故,上有上级追究局长的责任,局长自然要追究校长的责任,校长只能追究老师的责任(当然,这责任是行政责任,不是法律责任),下有家长到学校闹事。于是,老师没有责任也变成有责任了,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不得评优评先是免不了的。
放学离校之后溺亡放学离校之后溺亡。放学之后学生由家长接回,或者学生自行回家,监护责任在家长,因此发生溺亡事故,责任由家长承担。现在的学生上学放学不比以前了,为了加强安全方面的责任,小学生一律实施家长接送制,哪怕是离学校很近。因为现在社会很复杂,以前都是本地人,大家都熟悉,每个地方都有其他外地人员的加入,谁知道哪个是人贩子哪个是好人?
现在的家庭部分都买了轿车,也有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有时候道路拥挤,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学生安全意识和能力都要都比较差。为了保险,家长都是亲自把孩子送到学校。
学校里每学期都有相应的安全教育如果学校里每学期都有相应的安全教育,并且在放假前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通过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或者主题班会家长会等形式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强调,就没有责任。反之则有责任。当然,即使有责任,也不是主要的,顶多就是未尽到安全教育的责任。因为假期里溺水,主要是家长监护不到位。
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预判有局限性,没有自保能力或者自保能力较差。作为家长或者学校,在对孩子做好安全教育的同时,一定要承担起监管责任。及时沟通,随时掌握孩子的去向,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孩子小是未成年人,孩子不仅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学校的孩子。教育部门会启动问责制,严肃惩戒该校领导和老师,全区通报批评,下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安全教育意识,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