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当今人格权有何影响?

古罗马法对于现代民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和权利能力概念可以溯及到罗马法中的人格。关于法律人格的问题,古罗马法和现代民法相差甚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这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

1 享有主体范围扩大,“地位下降”

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享有者具有有限性,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相联系,但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随社会发展是应该不断扩大的。现代法律将人格权赋予了所有平等的自然人,人格权享有范围更大,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也更加普遍、合理。

而这里我所说的“地位下降”不是字面意义上的地位下降,而是指曾经古罗马极少数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人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近代民法以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理念,废除以身份等级确定个体地位的做法,规定一切人不论其性别、年龄 、国籍 、种族 、宗教信仰等,一律具有同等的人格。

2 人格伦理化,人与人格相统一

人格权的获得不再排除人的意志、尊严等伦理要素,不是仅仅依据身份来获得。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现实意义上的人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相统一了,这是人格伦理化的必然结果。现代民法中的人也不再是抽象平等的人,而是具体的人,是现实意义上的人和法律意义上的人的统一。?

3 人格权由不平等到平等

首先,随着文艺复习、法国大革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依据人人平等和天赋人权等理论,人格地位的平等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得到了确立和认同。同时打破因身份地位不同所导致的财产分配不公,使财产与人格产生联结, 从而确立拥有财产权利的正当性。还将具体的人格利益纳入权利体系的保护之中,促进了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自由权等的保护。

4 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人格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人格权不断发展

极为明显的一个发展:随着近现代法律(尤其民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当今人格权所涵盖的权利内容相比古罗马法是不断扩大的,更加完整。

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展,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比如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在现代民法中日益重要。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从最初保护私人生活扩张到对个人信息资料 、通信 、私人空间甚至虚拟空间等许多领域的保护,场所也扩展到一些公***场合。

5 人格权成为人的基本权利

人权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道德权利。作为道德权利,人权只有表现为社会的权利,才会取得实效。人格权是自由人获得权利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社会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6 保护的内容和出发点不同

罗马法中的人格保护的范围非常有限,其出发点也是借助人格制度维系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而现代民法则从仅规定个别人格权发展到既对人格权作出抽象规定又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具体人格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其出发点也不仅限于对维系社会稳定的考虑,更加注重对人的权益的维护和对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的体现。

7 人格权的商品化

人格权商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在一起,通过将人格作为商品去取得商业化的利。除了生命 、健康 、自由等权利之外,几乎其他所有人格权都可以商品化,比如肖像权、隐私权。同时任何人侵害这种商品化的人格权,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商品化的人格利益自然需要得到法律保护,要求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法律框架的建立来使人格权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

提到对人格权益的保护,相应地想到对侵害人格权行为人的赔偿惩罚要求。近代以来,各国政府陆续开始采取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措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为各国立法普遍采纳并日益发展,惩罚性赔偿逐渐产生,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发展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也是我国法律需要学习进步的。

8 人格权日益受到国际条约的保护

人格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识,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权利都成为人格权存在的依据。除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国际条约以外,一些区域性公约也确认了对有关人格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