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缓刑有什么适用条件
战时缓刑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适用战时缓刑应当遵守以下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在战时,在和平时期不得适用此种特殊缓刑。所谓战时,依据刑罚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2、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根本依据在于在战时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因为,战时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分子继续留在部队中,并在战时状态下执行军事任务,若宣告缓刑有现实危险,则会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后果不堪设想。至于在战时宣告缓刑有没有现实危险,则应根据犯罪军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综合评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