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的钱妻子能追回吗

丈夫给情人的钱妻子能追回吗

 丈夫给情人的钱妻子能追回吗,感情的事情是最难以让人琢磨的,有时候感情的发展也是我们始料不及的,结婚后也还是会遇到很多的问题,以下看看丈夫给情人的钱妻子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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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丈夫送给情人的财物是否可以要回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同***有人对***有财产享有***同的权利,承担***同的义务。在***同***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有人擅自处分***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丈夫送情人的财物,作为妻子是可以要回来的。

  二、证明婚外情的证据是什么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这就不包括电话清单和室内偷 着拍的床上镜头了,因为这些证据的来源是不合法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5、类似“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过错方情急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重要证据;

 6、嫖娼事件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口供笔录;

 7、公司单位查实员工的婚外情后,可能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8、如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这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应该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

 9、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动(比如:拥抱、亲吻,等),可通过拍照、摄像等收集证据。

 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配偶有外遇的情况,我们在伤心的同时,一定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若是您不知道该如何去收集证据,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有关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避免出现人财两空的情况。而对于丈夫送给情人的财物,若属于夫妻***同财产的话,那么妻子在发现之后是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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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丈夫向情人赠送大额财物妻子可以追回吗

 婚内丈夫向情人赠送大额财物妻子不一定可以追回。丈夫私自赠与的大额财物如果是丈夫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丈夫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要回返还。如果小三受赠的大额财物属于夫妻双方的***同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小三应返还受赠的财物。

 但是不用太担心,夫妻***同财产的范围很广,例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同财产,归夫妻***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同财产处理。”

 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同财产。”

 所以,如果妻子发现丈夫给情人赠送财物,从法律角度想追回并没有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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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

 小王(男)和小刘(女)是结婚多年的夫妻。小王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年轻貌美的小丽,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为了讨好小丽,小王赠与其多处房产、汽车。

 后来,小王和小丽的关系被小刘发现。小王在妻子的逼问下交代了给小丽赠与财产的事情。小刘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丈夫小王赠与的全部财产。而小丽则觉得那是小王自愿赠与的,不应返还。

  二、法院认为

 1、婚姻存续期始于结婚登记,终于离婚登记、法院判决离婚或

 配偶一方死亡。除双方对婚姻存续期内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原则上该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中,小王和小刘并未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因此小王为小丽购买房产、汽车等财物花费的财产应属于小王与小刘的夫妻***同财产。

 2、“夫妻对***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

 活需要对夫妻***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同财产。

 本案中,小王赠与小丽财产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夫妻***有财产的无权处分,并未获得小刘的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追认。再者,小王将夫妻***有财产赠与小丽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小丽取得诉争房屋和汽车是基于其与小王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故小王赠与小丽房产与汽车的行为无效。

  三、法院判决

 1、确认小王向小丽赠与房产、汽车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被告小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房屋、车辆给原告小刘。

  四、律师点评

 小王与小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

 面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小刘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同财产,并向非善意的小丽赠与多处房产、汽车,侵犯了妻子小刘的财产权,应认定为无效。

 再者,婚外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也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应认定为无效,小丽应返还涉案房产、车辆。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同财产,归夫妻***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