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思想对现代法律思想有哪些影响?
一提起“启蒙思想”,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殊不知在明清之际,那个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天崩地裂的大动荡时期,一场前所未有的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走到穷途末路的思想运动诞生了,由此形成了中国自己的启蒙思想并出现了一批值得敬仰的思想学者。细细想来,明清启蒙思想对当代的中国或多或少会有所启示,有我们值得学习和研究的地方,下面我将结合明清的启蒙思想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发表一下拙见。
天下之法,立法为公
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都倡导应立天下之法,反对一家之法,要求立法为公,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他们的“法治”观中都带有一定的民主色彩。对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和促进民主主义思想的诞生,起到了积极的启蒙作用。如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就被资产阶级改良派印数万本,秘密散布,于晚清思想之骤变,极有力焉。
黄宗羲作为一位刚刚跨入新时代门槛的卓越的启蒙思想家批判封建法律,主张制定反映市民阶层利益的“天下之法”,实行法治。在黄宗羲看来,古代圣明帝王心存天下,所以他们立法,是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存;但后世君主以法私天下,其所谓法者,乃君主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他说: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①。王夫之同样认为设法立志的目的在于为公,而体现公意的法律“不以一人疑天下,不以一人私天下”,其理、其势圣人不能违。王夫之认为法律由私而公,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预言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必然灭亡,宣告了封建法制与正统法律思想的衰败。
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认为“天下为主,君为客”。“天下为主,君为客”是君和天下人关系的正常状态。君所经营的一切都是为天下而非为一人。后来的专制君主颠倒了这种主客关系②。顾炎武认为亡国和亡天下的区别是:“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在民与君的关系上,接受“为民而立之君”的观点,把君同卿、大夫等放到“庶人为官”的地位,他们理应为民服务,其定制立法当然也应符合民的要求。
这些启蒙思想家的思想无可非议体现了民主的观念。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时代特点体现的民主的理念不同。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吕嘉撰文说,现代民主理念的核心原则是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或者说是国家政权产生于人民的选择,是应当在民主政治中实现的权利,是人民的选择权利而不是每一位公民自我决定的权利。这一民主原则所以能够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规范性原则,在于它在理论上圆满论证了取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现代民主制度:一方面证明民主制度是正当的,即国家是人民自觉建立的政治组织,并不存在一个由上帝选定的人来执行统治群众的公***权力,政府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的选择;另一方面也证明民主制度是有效的,即人民自己组建政治社会并自觉服从于国家政权所建立的规则、制度,民主制度同样可以确立并维护社会秩序,民主制度是确认国家权力产生于人民的选择的政治制度。③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论处于社会发展的何种阶段,如果想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更应该反映人民的呼声,由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更能充分调动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同把国家治理好,而不会想着如何去推翻政权,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本着立法为公的心态去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相信一定会利于法律的实行和国家法制民主社会的建立。
批判君主专制,积极限制君权
君权和相权的矛盾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的,直到明朝出现了“胡惟庸奸党案”,这其实是朱元璋为代表的君权和胡惟庸为代表的相权之间的斗争,最终君权大获全胜。宰相制度被废除后,因为无所制约,皇帝的威权被推向极端。而在朱元璋正式废除宰相制度的165年前,即公元1215年,西方民主政治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大宪章》已经在英国诞生④。
明清时期的启蒙思想家针对君权达到顶峰的政治现状,提出了一系列限制君权的措施。
黄宗羲提出以“法治”限制“君权”的法治观。他认为应该加重相权以分君权,主张恢复宰相制,使皇帝和宰相之间形成互相制约之势。宰相率领“政事堂”,与近代资产阶级的内阁制颇有相似之处。他主张君臣***治,以弱君权。君臣在***同治理国家时,须以天下人为重,相互协商,各司其职。他还主张地方分治,以制集权。在黄宗羲的“法治国”中,任何人也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顾炎武提出反对君主“独治”的法律思想。他的亡国与亡天下的区分,已不是停留在感慨一个朝代的更替兴亡,而是提出了“保天下”的新观念。在这种保天下的新观念中,既包含着反对清政府民族压迫和野蛮屠杀的内容,也寓有反对暴政和专制的意义。
而对君主专制抨击最为激烈的当属唐甄。他的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法律思想,确实是“独抒己见,无所蹈袭”,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对后人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⑤。他提出帝王皆贼论,认为君权是帝王像贼一样攫取来的,所有帝王“皆贼也”,杀人之事,帝王居其半,帝王是一切罪恶的根源。认为帝王的天堂是构筑在百姓的血泪和痛苦之上的。他公然宣布神圣威严的帝王为人民的公敌,应送他上断头台。他认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来限制君权,可以“抑尊”即限制君主的权力,尊重御史等官员的纠察权力,真正做到“下畏御史”,还应允许有一定的思想言论自由。他主张采纳天下人之言,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些主张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也有助于缓解人民的反抗情绪。他的“抑尊”论,以具有近代徐俊虚君立宪思想的萌芽,对后人有启迪作用。
君主制已成为过去时,但它对中国几千年统治的残留影响却依然存在。封建思想以及个人崇拜有时也会出现,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只要把国家权力牢牢的掌握在大多数人的手里就不会出现个人独裁的状况,即使有个人妄图独治也会被扼杀在摇篮里。因为大多数人的智慧足以制止愚蠢的事情的发生,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不会被蒙蔽的。现在,君权制在我国已不复存在,但它对我们的警示作用依然存在,我们应该坚持民主,反对专制。
学校议政,乡议清议
在限制君权的措施中,学校议政不可说是一项具有鲜明民主色彩的措施。
黄宗羲很重视学校的作用,认为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场所,还应当成为“公其是非”的议政机关。明确提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是非于学校”⑥。黄宗羲的学校议政,虽然远非什么议会政治,但颇有一点由封建专制向近代议会制迈出小小一步的味道。
顾炎武在主张限制君权、扩大地方官吏的权力的同时,又倡导建乡议、存清议的主张。他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然则政教风俗,苟非尽善,即许庶人之议矣。天下风俗最坏之地,清议尚存,犹足以维持一二,至于清议亡,而干戈至矣!”这种主张实际上是要求让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有机会议论政治得失,以形成社会舆论。这种主张带有民主性倾向,有着积极的意义。
这种多人议政的主张在今天仍然受到足够的重视,例如我国的民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种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的推行。可以说,当今社会更加重视社会舆论的作用,注意集中大多数人的智慧,尤其是不同社会阶级阶层的意见。可以说是集中许多人的智慧在做一个重大的决策,民主评议、民主决策逐渐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民主措施。任何人的话语权和言论自由权都不会被非法剥夺,因此,集中众人的智慧是明智的决策。
其他法律思想及现实意义
一、法忌苛烦,律简刑清。王夫之首先主张小过不察,大罪不漏,反对法网繁密;其次,主张缘情定罪,对于犯罪,应当据理依法,予以处置;再次,关于故出入人罪,认为司法官吏应据法理刑,则无故出入人罪,而刑狱平允;此外,还主张废除酷刑,不留狱,君主也应受法律的约束。虽在法治社会,法律也不能过于繁杂,重要的是法律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和实行。这样的法律才能发挥其应有地价值和作用。
二、趋势而更新的变法思想。唐甄认为,法律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产生的,也应该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有作为的统治者不能拘泥旧章,而应顺应时代的要求确立法令,依据实际情况规定礼制,推故而别致其新。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不会有永不过时的法律,任何法令要想保持自己的生命力,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
三、任法、任道、任人论。在用法律和道德教化治理国家的同时要注意选择贤吏来执法。道德、法律和人才是治理好国家的必备要件,有了这些,一个国家怎么会治理不好呢!
明清时期的启蒙思想还有好多,如严以治吏、宽以养民,“均平”的法律观点,“财用足,礼仪兴”的预防犯罪的主张等,都对我们治理国家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结语
在这,我想引用梁启超的告诫作为结语:“学问非一派可尽,凡属学问,其性质皆为有益无害,万不可求思想统一。如二千年来所谓‘表彰某某,罢黜某某’者,然一面申自己所学,一面仍尊人所学,庶不致入主出奴,蹈前代学风之弊。”所以,明清启蒙思想应该作为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珍藏,值得我们来学习和研究,相信每一次都会有不同的收获,也会找到对我们治理国家更有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