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档案法规的产生与发展,在世界各国的情况不同。根据考古发掘分析,古代国家已有建立档案库和档案管理的某些规章或条文。欧洲中世纪的自治城市也曾有过用特别法规调整档案管理、利用关系的制度。近代档案立法始于18世纪末的法国。1794年 6月25日法国颁布专门的档案法令(见《穑月七日档案法令》),并根据这一法令实行档案改革,确立集中国家档案、建立国家档案馆网和档案馆对外开放的原则 ,影响了西欧各国。19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国先后制定档案法律或条例。在苏联,1918年发布的《列宁档案法令》确定了国家档案全宗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1941年苏联又颁布国家档案全宗条例。美国于 1934年6月颁布国家档案馆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普遍实行档案立法,如西班牙(1947)、瑞典(1949)、加拿大(1952)、比利时(1955)、英国(1958)先后颁布了档案法或公***档案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世界范围的档案立法进入兴旺时期,西欧各国修订或重新制定了一批档案法规,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颁布了新的档案法或条例,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土耳其、黎巴嫩、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喀麦隆、塞内加尔、利比里亚、澳大利亚、巴西等国,也都先后颁布了档案法令或条例、章程。日本国还于1987年12月首次颁布了《档案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