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征信黑名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离异父母征信黑名单如果只是体现在征信报告上,而没有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对子女出行以及贷款是没有影响的,有影响最大的是考公务员,因为政策是会看这些材料的。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体现的不是很全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运用信用惩戒机制约束和限制失信主体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不足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备,适用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的依据仅仅只为多部门联合签发的意见,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而适用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又较为严重,仅凭意见的相关规定就限制当事人的部分权利显然有些不足。最关键的是我国还没有一个非常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故当下个人信用黑名单的惩戒范围仅仅只能局限在本行业内。如违反《限乘民航意见》的相对人仅仅只被限制一定期间内不得乘坐民用航班,但并不禁止其乘坐火车或进行其他诸如融资贷款等依附于个人信用的行为,惩戒的互通性存在很大的欠缺。同时信用中国上的限制乘坐航班和限制乘坐火车之间的信息尚且不互通,更谈不上与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关互通,直接导致了惩戒的力度欠缺,雷声大雨点小。
(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范围较小我国现存的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中仅仅只包括民航特定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铁路运输企业严重失信人员黑名单。惩戒范围除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之外便只包括在民用航空领域和铁路运输领域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人。对诸如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制假贩假的个人,故意在医院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的职业医闹和号贩子等等领域均没有涉及,惩戒范围较为狭窄,很难达到当下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
(三)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方式较为单一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中除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中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对人除了公示和限飞限乘外还存在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其它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的惩戒方式仅仅包括限制相对人乘坐火车或民用航班中的一项或两项和公示,时间仅能为一年或六个月,并且制度适用也要求相对人必须因其严重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该问题直接导致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单纯的严重失信但尚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对人无能为力,在惩戒力度上也很难区别情节较为严重如严重危及飞行及铁路安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人和仅仅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相对人,致使很难达到惩戒严重失信人的目的。
总而言之,如果后续这些问题一一解决,父母上了黑名单,对子女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