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药械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药品药械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殊的地理环境从客观上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二)山区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的用药知识普遍缺乏;

(三)对流动药贩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管;

(四)涉药单位药械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

(五)涉药单位的硬件设施与gsp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六)农村涉药单位药械人员素质低下。

二、解决这种问题的对策如下:

(一)以源治本,规范进货渠道;

(二)对涉药单位进行相关培训;

(三)加强学习,认真总结,不断提高药监人员自身素质;

(四)理顺监管体制,实施综合治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药事法规;

(六)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延伸监管触角;

(七)建立联合打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八)建立查源治本机制,根除流动药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