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高速公路噪音补偿标准
一般是按照每月每户每人50元不等进行补偿。
公路离住宅距离太近在拆迁范围内的可以要求房屋拆迁补偿,有噪声污染且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要求赔偿。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
农村一般不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但原则上也是按照1类环境功能区的噪音限值要求。如果高速公路所造成的噪声已经超过1类环境功能区的限值就属于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补偿标准至今也没有确定,一般是按照每月每户每人50元不等进行补偿,直到噪音降至合理范围。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