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点行政法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一)制定权限

制定权限,是关于制定行政法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可以对什么事项作出规定的制度。在行政法规的规定事项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

(1)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即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首先,必须属于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其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其次,必须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不得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纳入自己的规定事项。

(3)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对于授权法规,国务院负有几项重要义务:

(1)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3)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4)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5)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